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人才落户
✅落户类型:学历落户、职称落户、技能落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时限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核:5个工作日,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批:3个工作日。
01学历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 35 周岁但不超过 45 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6 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教育部认证。
✅准入材料:
1.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
认证网址:学信网
https://www.chsi.com.cn/
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02职称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准入材料:
1.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03技能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 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3 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准入材料:
1.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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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2.上述材料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无需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长三角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持苏州市签发居住证在苏州暂住人员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公众号办理)。
4.诚信承诺书为系统内部查看确认。
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注册/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网
点击 “苏州—个人办事—人才人事—苏州人才落户—申报”;也可以在人才服务一件事“苏州人才落户”模块升级上线后登录“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人才服务一件事—苏州人才落户”。
(二)材料提交
个人申报界面后,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报落户申请详细信息,填写完成后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真实、有效、清晰的申请材料。
04购房落户
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
(一)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申请材料
办理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
✅受理审批
落户申请由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3.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05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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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苏州投靠落户申请材料
1、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5、结婚证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